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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保修期的,承包人是否需要承担保修义务?

工程质量系列保修期
 
Q4.25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保修期的,承包人是否需要承担保修义务?

A:承包人仍应在法定最低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典型案例:(2018)宁01民终2598号
裁判观点:“国贸新天地A、B公寓楼工程”于2013年12月20日经验收合格,但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未约定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国贸新天地A、B公寓楼工程”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制作及安装工程保修期限为两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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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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