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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到达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承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工期系列之开工通知
 
Q5.14施工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到达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承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A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典型案例:(2017)苏10民终1939号
裁判观点:良安公司(发包人)与溧阳公司(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18日,后不断延迟开工日期,经溧阳公司不断催告,良安公司一直未能签发开工令。良安公司自认由于无法办理消防备案手续,涉案工程无法施工。因此,溧阳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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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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