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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防水质保期2年,该约定是否有效?

工程质量系列之保修
 
Q:4.11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防水质保期2年,该约定是否有效?

A:此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约定质保期低于法定最低质保期的,按最低质保期执行,防水工程的法定最低质保期为5年,约定2年也应按照5年执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典型案例:(2019)苏02民终3473号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最低保修期限的,以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质量保修期,施工人应当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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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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