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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工程质量系列之保修
 
Q:4.10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A:质量责任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合同无效,施工单位应在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典型案例:(2018)鄂民终369号
裁判观点:虽然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王某依法仍应当对其承建的工程承担责任。在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内,王某应当承担保修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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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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