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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中标人与招标人另行签订一份计价方式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工程价款应如何结算

工程价款之结算 
 
Q:3.25招标项目,签订中标合同后,又签订了一份实际履行的合同,变更了中标合同的计价方式,双方产生争议,应按哪份合同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A: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304号
裁判观点:《施工补充合同》对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本案应以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施工补充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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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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