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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投标文件中工期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出入,是否会被否决投标?

招投标系列之否决投标
 
Q:1.20投标文件中工期与招标文件要求有出入,是否会被否决投标?

A:应当否决其投标。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典型案例:(2018)粤2071行初586号
裁判观点:梦远建设公司的《投标文件》基本资料《承诺书》中关于施工工期的承诺为“施工工期:计划工期:300个日历天”,与《招标文件》的《承诺书》需要承诺一个明确的工期多了“计划工期”四个字,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计划工期”是可变的,并非明确工期,属于对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明确响应。按照招标文件第52页响应性评审标准《承诺书》内容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认定梦远建设公司的《承诺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对梦远建设公司的投标予以否决的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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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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