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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学校为教育目的所建工程,承包人可以行使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工程价款之价款优先受偿权
 
Q:3.23学校为教育目的所建工程,承包人可以行使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A:学校为教育目的所建工程属于公益设施,不能成为抵押财产,也不能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典型案例:(2017)苏民终1758号
裁判观点:学校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公益目的建设的教育设施,不宜进行折价、拍卖,故王某主张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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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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