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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款已届清偿期,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该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合同效力系列之以房抵债
 
Q:2.20工程款已届清偿期,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以房屋折抵工程价款的,该抵债协议是否有效?

A:若抵债协议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该抵债协议有效。
 
法律依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4条: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经审查,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2800号
裁判观点:案涉以房抵债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案涉以房抵债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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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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