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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破产程序中,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破产费用吗?

工程价款系列之价款优先受偿权
 
Q:3.22破产程序中,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破产费用吗?

A:承包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及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典型案例:(2017)浙03民终4844号
裁判观点:破产程序内,破产财产设定抵押的,在抵押范围内应优先清偿抵押担保债权,其他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再按照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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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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