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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施工的商品房已预售给买房人,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19承包人施工的商品房已预售给买房人,承包人是否还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买房人如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且购房为生活居住所用的,承包人不再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最高院[2005]执他字第16号文:“…关于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消费者的居住权而设置的,即购房应是直接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而不是用于经营,不应作扩大解释。”
 
典型案例:(2016)最高法民监25号
裁判观点:最高院《优先权批复》第2条所称“消费者”,应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应为自然人,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购房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而并非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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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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