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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又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主张工期顺延的,如何处理?

工期系列之不具备开工条件施工的后果
 
Q:5.6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又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主张工期顺延的,如何处理?

A: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承包人可拒绝进场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承包人明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仍进场施工,应视为认可开工条件,承包人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典型案例:(2014)闽民终字第885号
裁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部分建筑现场未达到正常施工条件。鉴于施工单位已经进入现场施工了一段时间,应当视为其对现场施工条件的认可,现施工单位再以现场不符合施工条件为由主张工期顺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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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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