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否约定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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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可以约定放弃,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源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该条的立法目的即为了保护建筑工人利益,当事人处分权利不能违背其立法宗旨。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3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2019)粤02民终290号
裁判观点: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3条,首先是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上允许当事人依法处分;其次是维护《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目的,即该约定不得损害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源天公司与大兴公司约定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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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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