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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新旧版本逐条对比分析——第二十一条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沿革】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新旧对比】
在“予以支持”前增加了主语“人民法院”,表述更加严谨。
 
要点提示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该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了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申请单。但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仅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审核视为认可送审价”的,一般不予认可。因此,“逾期审核视为认可送审价”条款,应在专用合同条款或者补充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2.“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必须明确,不仅要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还须约定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的后果,否则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3.若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了实质异议的,不适用本条“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规定。
 
4."竣工结算文件"包括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视项目不同需要提交的文件也不尽相同,为避免争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结算资料包括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发包人审查认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补充,发包人审核期限从结算资料完备时起算。
 
5.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后,发承包双方又就工程价款达成了结算协议,或者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造价咨询并认可造价咨询结果的,应以结算协议、造价咨询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注:
【法条原文】内容为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条文
 
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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