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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委托造价咨询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咨询,一方对咨询报告不服,该如何处理?

 



【案例】

某发包人将某某大厦承包给江苏某建筑集团经营酒店,约定由某发包人投资兴建,江苏某建筑集团垫资按三星级酒店标准进行装修,装修预算造价不低于750万元,前两年租金冲抵垫资款750万元,后三年每年租金为300万元/年。装修改造后,某发包人、江苏某建筑集团、中国建行江苏分行造价咨询部共同签订合同,约定由建行造价咨询部对装修工程进行造价审核,结算编审完成后应按一式两份送交某发包人、江苏某建筑集团双方,双方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建行造价咨询部。2005年3月1日由某发包人将该咨询报告送交给江苏某建筑集团,2005年3月16日江苏某建筑集团向某发包人提交了结算异议书。江苏某建筑集团送审价为11829041.3元,建行造价咨询部咨询报告结算价为7556889.72元。某发包人与江苏某建筑集团对造价咨询及付款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中某发包人与江苏某建筑集团系共同委托建行造价咨询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建行造价咨询部出具的咨询报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三方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在收到咨询报告中后5日内提出异议,但江苏某建筑集团在收到咨询报告后15日才提出异议,已超过了异议期,因此该异议不应被采纳。本案中的咨询报告是由某发包人转交给江苏某建筑集团的,江苏某建筑集团以此作为不认可咨询报告的抗辩理由,我们认为转交行为是一种委托行为,这种委托行为并没有影响江苏某建筑集团的实质利益,而且江苏某建筑集团也实际认可其于2005年6月1日收到了咨询报告,转交咨询报告的行为已经完成,江苏某建筑集团未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咨询报告的认可。故,本案中的咨询报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共同委托的咨询报告可能被推翻?

一、出具咨询报告的造价咨询机构不具备相应的造价咨询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2006年7月1日实施]第八、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于不具备造价咨询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作出的咨询报告,可以不受该咨询报告的约束,要求法院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二、咨询报告涉及的项目超出了造价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2006年7月1日实施]的第二十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如果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超出了业务范围,咨询报告对委托人将不具有约束力,委托人可以请求法院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三、咨询报告存在严重错误。

虽然该咨询报告是由双方委托,但如果出具的咨询报告存在严重的错误,则从公平的角度,法院可以对工程造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当然,具体到案件中,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如双方明确约定对咨询报告的异议期,逾期视为认可,一般情况下,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异议期一过,则咨询报告对双方即产生约束力,即使咨询报告存在错误,法院也不应当支持重新鉴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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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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