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5年三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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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国务院: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802号,2025.03.24发布)
内容摘要: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4年10月18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和工程领域相关要点如下: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
原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3/content_7015405.htm
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屋、市政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公告(中价协〔2025〕23号,2025.03.14发布)
内容摘要: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屋、市政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被批准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CEAS 006-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http://www.ccea.pro/tzgg/654562255495237.shtml
3.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标准》的公告(第2379号,2025.03.26发布)
内容摘要:
由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标准》,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867-2025,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6126.html
江苏省:
1.无锡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5年全市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锡建建市〔2025〕6号,2025.03.24发布)
内容摘要:
检查整治范围包括:(一)对全市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二)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实名制管理平台预警信息、质量以及安全隐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企业承接其他的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重点检查整治。重点整治内容包括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主管部门要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凝聚招投标监管和施工现场监管合力,着力惩处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持续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原文链接:
https://js.wuxi.gov.cn/doc/2025/03/24/4529448.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5〕173号,2025.03.24发布)
内容摘要:
1、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暂行规定》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首要责任。2、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时,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包含《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表》(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的一般项目除外)。3、建设单位可自行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也可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查验,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查验。4、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消防验收(含备案抽查)意见时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完备进行核查,对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完备的,不得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5、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在消防验收中发现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出具虚假、失实《消防查验表》的,应提高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的抽样数量,重点检查失实和虚假部分,并将出具虚假、失实《消防查验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6、各级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消防查验,不得强制要求自行开展消防查验的建设单位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消防查验。7、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暂行规定》《管理办法》《消防查验表》和本通知的宣贯力度,推动建设单位消防施工质量首要责任落实。8、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4〕161号)同时废止。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四不两直”的形式对各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督办或者通报。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jsgl/20250326/52453bd2c6a540b8a768847a6e225719.html
2.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规范联〔2025〕2号,2025.03.26发布)
内容摘要: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现予印发,细则有效期为2025年4月13日至2029年12月31日。参与上海市潜在缺陷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构、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在建设工程设计阶段投保的,保险金额可按区域、住宅属性、交付标准、预制率、容积率等影响因素进行预估,后续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造价情况办理保险费调整手续。
原文链接:
https://zjw.sh.gov.cn/gfxwj/20250326/76c29ca9dc7b48b9a8c0b9f54d562bc2.html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建许〔2025〕2号,2025.03.23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结果应用是指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与企业承揽工程、实施项目监管、办理资质许可、行业支持政策等进行关联。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xzxk_3797/202503/t20250323_6786612.htm
4.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5.03.20发布)
内容摘要:
浙江省建设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21日。
原文链接:
https://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1086.html
5.江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安办〔2025〕10号,2025.03.27发布)
内容摘要: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2、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和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提高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对工程建设各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开展警示、约谈,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原文链接:
https://zjt.jiangxi.gov.cn/jxszfhcxjst/wjtz/pc/content/content_1905096417284640768.html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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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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