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4年四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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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等: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04.09发布)
内容摘要: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签,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404/t20240409_1365563.html
2.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发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04.03发布)
内容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首次为招投标领域出台政策措施列明“负面清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规则》聚焦招标投标领域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着力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404/t20240403_1365443.html
3.住建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2024.04.08发布)
内容摘要:
《实施方案》确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10项重点任务,包括住宅电梯更新和加装,供水、供热、污水处理、环卫和建筑施工设备更新,建筑节能改造、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和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等,分类明确了更新的标准、范围条件、设备种类和工作要求等。《实施方案》明确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再贷款贴息等配套支持政策,强调实施标准提升行动,加快更新淘汰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老旧高耗能等不达标设备,并加强相关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项目实施、完善资金机制、持续跟踪问效等保障措施,指导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出台配套支持政策举措,将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见到实效。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4/20240403_777393.html
4.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省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函(建办厅函〔2024〕128号,2024.04.10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办公厅同意福建省按照拟定的实施方案推行建设工程(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并要求确保推行的电子证书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有关电子证照标准及住建部有关要求。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4/20240410_777462.html
5.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通知( 建办标〔2024〕18号,2024.04.12发布)
内容摘要:
住建部组织修订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ZYA3-12-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指标》(GCG101-2008)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404/20240412_777501.html
6.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关于发布《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标准》的公告(第1916号,2024.04.09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标准》,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T/CECS 1565-2024,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T/CREA 032-2024,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4924.html
7.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技术服务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2024.04.01发布)
内容摘要:
由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技术服务规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0日。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10994.html
8.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在建设工程相关争议中优先调解止纷的函(2024.04.03发布)
内容摘要:
一、尚未签订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的会员企业,建议在合同中增加争议解决的调解条款:即“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提交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事务联合协调委员会下属任一调解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中国房地产协会中房协调解中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均可提起仲裁或诉讼。”二、已经签订,但未在建设工程相关合同中约定调解优先的会员企业,建议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后,将争议问题提交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调解事务联合协调委员会下属任一调解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建筑业协会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中国房地产协会中房协调解中心、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11003.html
江苏省:
1.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4〕4号,2024.03.30发布)
内容摘要:
南京市政府印发《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市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3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www.nanjing.gov.cn/zdgk/202404/t20240403_4202511.html
2.镇江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镇建建管〔2024〕24号,2024.04.07发布)
内容摘要:
一、对于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的施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在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地基与基础、装修装饰、防水防腐保温等专业工程均应纳入施工总承包,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以外,不得将专业工程单独发包。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招标或发包人和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具备发包条件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独立承建或依法实施分包。三、依据镇财采〔2023〕27号文及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等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对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根据建办市〔2017〕46号文精神,施工许可手续办理部门对采购结果应予以认可,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采购结果以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结果(入围)公告”为准。四、对于地下空间统一开发的、同一基坑内的群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该项目的施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五、有关部门在项目发包方案备案、合同归集和施工许可办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将工程发包情况纳入核查范围,发现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及层层转包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置或移交执法部门查处,切实规范参建各方建筑市场行为。
原文链接:
https://jsj.zhenjiang.gov.cn/jsj/xxgkbmwj/202404/f73ff13747dc460f833a28568611d633.shtml
3.徐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排烟(气)道系统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试行)(徐住建发〔2024〕44号,2024.04.03发布)
内容摘要:
新建住宅工程排烟(气)道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的型号标注方式,注明排烟(气)道、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屋顶风帽的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通过审查。文件发布之日起,尚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新建住宅工程应严格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zj.xz.gov.cn/govxxgk/13638937zjj//8e4af3a7-ec6d-4873-a072-e4478ae6326c.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4〕161号,2024.03.29发布)
内容摘要:
《通知》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对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经查验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提交包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查验报告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查验表(2023版)》的相关要求。《通知》还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技术服务单位需依法依规开展查验,并对其查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若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则无需再提交《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对于未能履行主体责任、未进行消防查验或查验不合格擅自编制报告的行为,以及技术服务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况,《通知》规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通报相关情况。此外,《通知》强调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大宣贯力度,对建设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宣传指导,推动消防施工质量首要责任的落实。同时,明确指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消防查验,也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技术服务单位。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AIqT8CT-y04gN3Wx0aLGwg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实行自动监管评价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24〕12号,2024.04.09发布)
内容摘要:
1、福建省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总监、专职安全员等3类岗位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在实名制平台实施电子考勤打卡,具体人员信息以一体化平台登记的为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在一体化平台登记状态为“在建”的项目,不包括按规定登记为“中止评价(暂停)”、“预验收”或“完(竣)工”的项目。2、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闽建〔2023〕11号)动态监管评价表第1.1.1条款等规定,将通过一体化平台“在建项目人员到岗履职监管”模块对上述3类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自动监管评价记分。3、属地项目监管部门在开展季度动态监管评价时,对上述人员上一季度到岗履职的自动评价情况,要结合在一体化平台登记请假情况和实名制平台办理暂停(停止)评价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后予以确认记分。4、从今年5月1日起,3类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将以一体化平台考勤数据为准进行动态监管评价记分。一体化平台无法关联考勤数据的人员,将视同未到岗。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cjs_3791/202404/t20240409_6425749.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4.03.28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上网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9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41148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2024.04.03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5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41151
5.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4.04.08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gzcy/myzj/detail.htm?id=41153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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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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