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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3年四月上)

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2023.04.07发布)
内容摘要: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自5月1日起施行。在2002年《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关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的说明(2023年版)》。此次颁布的可研大纲创新亮点在于,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2002年《指南》基础上,坚持以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的总体思路,围绕项目建设必要性、方案可行性及风险可控性等三大目标,更加注重发挥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领作用,更加注重从项目全生命周期出发统筹拟定项目投融资和建设实施方案,更加注重经济、社会、环境等新评价理念的应用,更加注重可行性研究重点内容的前后逻辑和统筹协调,将扩大内需、碳达峰碳中和、自主创新,以及投资建设数字化等新要求有机融入可行性研究制度规范。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304/t20230407_1353356.html
 
2.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关于征求《城镇给排水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中施企协标准字〔2023〕3号,2023.04.07发布)
内容摘要:
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立项的团体标准《城镇给排水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示30天,意见发至邮箱bzw@cacem.com.cn。
原文链接:
https://www.cacem.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26&id=4488
 
3.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发布《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管理标准》的公告(第1539号,2023.04.06发布)
内容摘要:
由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管理标准》,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310-2023,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ecs.org.cn/xhbz/fbgg/13842.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04.10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订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组织领导,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生产经营单位层面,细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奖惩要求,规定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一些重点行业、领域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点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求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政府和监管部门层面,新增建立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和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两个清单”制度,细分明确相关部门分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条例新增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等制度,并将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单位和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纳入到建立班前会制度的行业和领域范围中。条例还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等。不得将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条例中多处增加表彰和奖励的条例。 一是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奖励制度。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建立公众举报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现金奖励。目前,江苏省已经建立了统一的“12350”举报受理平台,举报奖励的资金由各级财政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三是建立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奖励资金可以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予以保障。
原文链接:
http://www.jsrd.gov.cn/qwfb/sjfg/202304/t20230410_550279.s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3〕145号,2023.04.11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决定停止实施《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同时,江苏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本通知发布前,施工企业为有序应对调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实际发生新冠疫情防控费用成本支出的,应做好情况记录,收集书面证明资料,及时办理签证,按实结算。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3/4/11/art_49384_10859420.html
 
3.常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现场实名制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常住建〔2023〕54号,2023.04.12发布)
内容摘要:
一、明确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考核要求。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每月考勤记录不得低于当月自然天数的70%(监理2个及以上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月每个项目考勤记录不得低于当月自然天数的40%),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每日施工现场考勤记录累计时长大于4小时方为有效考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各类项目管理人员每日考勤人数不得低于本项目录入管理人员人数的50%。二、强化项目现场人员信息动态管理。对已离场项目管理人员以及建筑工人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作“离场”处理。三、进一步规范项目实名制数据管理。各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数据管理工作,对平台中工程建设项目的状况(包括在建、停工、完工待验、竣工等施工状态)应认真核对和及时调整,确保能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现状。四、落实建设单位保障工资支付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的,属地住建部门在对本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拨付的业务核实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五、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管理和工资发放,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考勤记录每月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至建筑工人实名制银行卡,确保建筑工人工资足额支付,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委托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或班组长发放。各六、进一步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或连续2月存在实名制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问题的项目应当列入本辖区预警项目名单并定期曝光,扣除相关责任主体及施工总包单位信用分;对累计两次列入预警项目名单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获评常州市建筑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在对多次列入预警项目名单且拒不整改的项目应对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原文链接:
http://www.changzhou.gov.cn/gi_news/968168128790823
 
4.无锡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全过程服务规则》的通知(锡建建市〔2023〕5号,2023.04.04发布)
内容摘要:
1、扎实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高招标效率。建立“一对一”服务联络机制,指导招标人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合法合规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部控制制度,指导招标人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计价定额的日常解释工作。2、做好事中靠前服务,助力招投标高质量运行。主动对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招标人预约开评标时间和场地。加强事中服务,在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人公示等关键节点,及时关注公示公告信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知招标人整改。加强事中服务,在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人公示等关键节点,及时关注公示公告信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知招标人整改。积极受理和及时处理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投诉案件,加强沟通交流,保障投诉处理的有效性和时效性。3、加强标后履约管理,提升履约质量。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通过标后回访、座谈等形式,认真听取招标人意见建议,收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指导招标人加强标后履约管理,督促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承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到岗履职。指导招标人建立健全中标人标后履约行为考核和评价机制。
原文链接:
http://js.wuxi.gov.cn/doc/2023/04/04/3924859.shtml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系统集成推动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建审改〔2023〕1号,2023.04.12发布)
内容摘要:
《意见》共有20项重点任务措施,分为五个方面。1、着力加强改革制度系统集成。具体包括在特定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交通影响、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并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及时发布评估成果,替代或简化项目单独评估评审;做好项目施工许可与规划用地审批衔接,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范围由产业类项目拓展至各类社会投资项目;按照“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的原则,分阶段优化整合测绘事项,加强“多测合一”成果共享互认;细化完善综合竣工验收制度,编制《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工作手册(2023版)》;加强不动产登记和租赁联动,租赁双方共同申请可将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2、着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便利度,助力项目早开工、早落地。具体是巩固推行“桩基先行”,将“分期竣工验收”实施范围扩大至工业、研发、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加强土地、水面积、绿地、林地、渣土消纳和征收安置房源等六项资源性指标的统筹调配,探索建立市级指标储备库;优化完善“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年内建筑工程实现全覆盖;严格执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区划红线外用户水电气接入“零成本”;深化占掘路快速审批机制,扩大“一般项目挖掘道路施工”一件事适用范围。3、着力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政务服务质量,促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主要包括:打造工程建设领域“一个系统”,全面归拢各类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入口,实现全要素归集、全信息汇聚、全流程覆盖,做到企业办事只对“一个系统”,线上申办只有“一个入口”;推进区级审批审查中心实体化建设,加快推进更多事项“审批不出中心”,切实发挥中心在“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和一站式施工许可、综合验收等审批服务中的统筹协调和牵头推动作用。4、着力提升工程建设领域监管质量和水平,持续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具体包括:探索试点跨部门综合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智能预警预防,建立简洁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修订市重大工程管理实施意见,研究历史风貌保护、装饰装修、旧住房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批监管流程;拓展工程招投标服务范围,优化完善电子招投标功能,破除市场隐性壁垒和门槛。5、着力提升建筑业发展能级,推动生产组织模式创新。包括在乡村建设、城市更新、历史风貌保护、科教文卫等领域,以及“五个新城”“南北转型”等区域深入推进建筑师负责制,提升建筑品质;新建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出台《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对部分市政基础设施类重大项目,探索实施环评“打捆”审批。支持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等重点区域在“用地清单制”和承诺制改革等领域先行先试。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acNNh5vidOAFOYFkT5K77Q
 
2.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投标保函加盖业务专用章有关事项的意见(闽建筑函〔2023〕15号,2023.03.31发布)
内容摘要: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闽建筑〔2020〕8号文件有关到账证明事项的通知》(闽建筑函〔2021〕1号)第一条规定的精神,保函开立人依法刻制并授权用于投标保函业务的专用章,可以在本单位出具的投标保函上使用。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03/t20230331_6142887.htm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启用新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闽建办人函〔2023〕2号,2023.04.10发布)
内容摘要:
自2023年8月1日起,各地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启用全国统一电子证照。原电子证照在有效期内的可换发新版电子证照。2023年底前完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全量换发电子证照。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rsjy_3795/202304/t20230410_6146744.htm
 
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发布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23〕12号,2023.04.11发布)
内容摘要:
由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经组织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 13-298-2023,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13-298-2018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skj_3794/202304/t20230411_6147280.htm
 
5.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23〕8号,2023.04.13发布)
内容摘要:
福建省住建厅起草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格信息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
原文链接:
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304/t20230413_61483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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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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