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设政策报告(2020年十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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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2020.10.23发布)
内容摘要:
1、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2、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3、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4、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5、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6、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7、各地方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10/t20201023_1248830.html
2.财政部、住建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31号,2020.10.21发布)
内容摘要:
1、工作目标: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到2022年,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政策措施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筑品质得到提升,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2、试点城市为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试点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3、试点时间为2年,相关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竣工。对于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试点时间。4、试点内容包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加强工程设计管理;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加强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
原文链接: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10/t20201021_247662.html
3.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发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标准》的公告(第024号,2020.10.16发布)
内容摘要: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标准》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CIAT0024-2020,自2020年12月15日实施,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原文链接:
http://www.zgjzy.org.cn/menu19/newsDetail/8827.html
江苏省:
1.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0.10.16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10/16/art_10113_9537267.html
2.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0〕454号,2020.10.16发布)
内容摘要:
一、要运用省安管系统及时掌握项目自查、标准化月评、企业检查、安监抽查等数据情况,适时掌握项目整体安全状况和日常监督情况。二、要督促项目开展安标考评。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在省安管系统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将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给予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次。三、要严把安标自评质量,要通过省安管系统定期查看项目部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情况,并适时检查抽查,发现自评不真不实的,立即责令项目部整改,将真实问题和隐患排查出来。四、要适时掌握危大工程信息化监管情况,发现项目部存在问题的,必须及时督办整改。五、要适时掌握项目受监情况。企业安全总监要定期通过省安管系统了解在建项目被监督机构开单情况(抽查纪录单、一般隐患单、局部停工单),并督促项目抓好整改工作。六、要将信息化监管情况纳入安全考核奖惩制度,要结合运用省安管系统所掌握的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相应制定涵盖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相应考核标准及奖惩制度,考核标准中应有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内容,并按要求实施考核奖惩。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10/10/art_49384_9531174.html
3.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的公告(〔2020〕第27号,2020.10.28发布)
内容摘要:
江苏省住建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其项目的项目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以及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价款结算等计价活动适用本规则。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工程总承包计价费用组成及表格格式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原文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10/28/art_49384_9550506.html
4.南京市建委招投标监管处: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上线的通知(2020.10.28发布)
内容摘要:
自11月16日(含)起,发出招标文件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应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同时在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开标。招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新增全过程工程咨询标段时应在招标内容中选择“全过程咨询",并使用统一的招投标工具模版。投标人需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企业注册、办理CA锁、激活“e路阳光”交易系统对应的企业类型身份。(已在该系统注册过的企业无需再次办理)
原文链接:
http://sjw.nanjing.gov.cn/tzgg/
三巡其他地区:
1.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市场行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479 号,2020.10.22发布)
内容摘要:
即日起至2022年年底,上海市在全市房屋建筑和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围绕建设程序与工程发承包、个人执业及到岗等方面,重点查处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无证施工等问题,整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整治措施包括:一是加大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力度。将存在转包、挂靠、挂证、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清出本市建筑市场。二是持续推进“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总包代发等制度,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三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信用良好的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对失信责任主体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采取限制、惩戒措施,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台账,将日常行业监管、执法检查以及投诉举报中发现、查实的问题进行登记入册,认真跟踪督办,逐项整治、限时销号,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切实遏制建筑市场乱象。五是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认真组织开展各项督导检查。
原文链接:
http://zjw.sh.gov.cn/jsgl/20201022/3812254ed972425dab233b214781c694.html
2.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20〕11 号,2020.10.29发布)
内容摘要:
《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住建委 2020 年第 5 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规定有效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原文链接:
http://zjw.sh.gov.cn/gfxwj/20201029/3a8ced151dae47daacbc372354a65cdd.html
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装配式建筑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0〕9号,2020.10.27发布)
内容摘要:
一、符合闽政办〔2017〕59 号文要求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实施。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符合条件的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方式。其中,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发包。二、装配式建筑的相关发包内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福建省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细化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等具体评审内容,可将实施方案承诺比招标文件规定的更高装配率作为加分项,并明确相应违约责任。四、在房屋建筑工程推广“三板”(预制墙板、预制楼梯板、预制楼板),在市政道路工程推广预制混凝土构件。对于招标控制价超过3000万元,虽未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但“三板”使用比例超过50%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路缘石、检查井全部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发包时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五、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闽建筑〔2015〕16号文和闽建筑〔2016〕23号文同时废止。2020年12月31日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已确定招标方式的装配式建筑,仍适用闽建筑〔2015〕16号文和闽建筑〔2016〕23号文的规定。
原文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2010/t20201027_54237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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