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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可否以工抵房已网签备案为由,主张承包人无权选择请求其履行该部分工程款债务?

工程价款系列之以房抵债
 
Q:3.327发包人可否以工抵房已网签备案为由,主张承包人无权选择请求其履行该部分工程款债务?

A:不可以。网签备案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完成过户登记后,以房抵债协议才履行完毕,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7条第2款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判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177号
裁判观点:由于代物清偿属于新债清偿,如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能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原债务并不消灭。本案中长业公司在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刘某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未能按照《框架协议》履行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刘某的义务,故《框架协议》项下的原债务并未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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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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