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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联合建设项目,由联建一方委托开展技术服务的服务费,是否应当由联建各方分摊?

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
 
Q:3.325联合建设项目,由联建一方委托开展技术服务的服务费,是否应当由联建各方分摊?

A:应当,但未实际支出的除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裁判案例:(2019)沪0104民初3730号
裁判观点虽然《联建协议》约定系争110KV汇集站项目由兰州恒能与阳光电源共同出资共同建造,但对外系由兰州恒能签订与系争工程相关的全部合同,并负责投资款项的归集与支配,在本案合作关系中,兰州恒能较阳光电源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在信息收集及财务管控方面均具有较大程度的主导权,兰州恒能在审理中自认,部分合同项下款项早已满足付款条件,但直至本案审价工作完成,兰州恒能仍未支付,而对于未实际支付的原因,兰州恒能未能作出足以使本院信服的合理解释,在此情形下,从保护合同信息不对称一方权利及促成合同履行、保障营商效率角度,本院认为,应以款项实际支出作为应否纳入系争项目建造成本的主要标准为宜。基于此,就《鉴定报告》争议(一)、(二)中尚未支付的服务费用,在本案中不应作为成本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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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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