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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约定项目部无结算权限,合同相对方能否主张加盖项目部章的结算文件构成表见代理,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合同效力系列之表见代理
 
Q2.87施工合同约定项目部无结算权限,合同相对方能否主张加盖项目部章的结算文件构成表见代理,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A:不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裁判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298号
裁判观点:南通三建、京冶公司与第三方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时,未涉及南通三建前期代付钢筋、混凝土费用事宜,亦未出具结算确认或其他文件予以认可,反而约定合同价款采取按建筑平米单价包干制,除设计变更和另有约定外不会因工程实际用量变化而调整单价和总价;变更洽商及签证增减工程量、结算书等商务文件必须加盖京冶公司公章并由京冶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认可方可生效进行结算,否则一律无效。故原判决认定《项目部成本对账说明》的形式不符合案涉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容亦与常理不符,即便项目部印章真实,南通三建与无代理权限的项目部往来结算属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进而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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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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