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也无正当理由,向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工程款,能否主张相应款项作为对承包人的已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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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实际施工人
A:不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第2款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裁判案例:(2017)浙民再46号
裁判观点:嘉隆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向天元公司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义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系出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特别是其背后农民工的利益所作的特殊规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或加以任意解释。该条只是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适用于本案争议款项认定的情形,也不能由此得出发包人在没有合同约定或未经合同相对方承包人认可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合同以外的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结论。嘉隆公司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未予禁止为由,主张其作为发包人有权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向实际施工人章某支付工程款,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的制订本意。章某虽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但嘉隆公司与天元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其有权领取工程款或者嘉隆公司可以向其支付工程款,嘉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天元公司曾授予章某领取工程款的权利。事实上,嘉隆公司主张由章某领取的6040981.72元款项事前未征得天元公司同意,事后亦未取得该公司的追认。且天元公司与章某之间的工程款结算中不包括该款项的事实也表明,天元公司并不认可已将该款作为本案工程款领取并支付给章某。因此,嘉隆公司以章某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为由,主张由章某领取的6040981.72元系该公司履行向天元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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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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