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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委托第三人修复加固的费用高于原合同价,发包人可否主张承包人赔偿修复加固费用?

工程价款系列之损失赔偿
 
Q:3.313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委托第三人修复加固的费用高于原合同价,发包人可否主张承包人赔偿修复加固费用?

A:可以,除非发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的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0条第2款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案例:(2023)鲁09民终126号
裁判观点:当事人均认可因力冠公司施工的工程已被全部铲除,涉案工程量无法确定,也不具备通过司法鉴定、评估来确定工程量的条件。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综合认定以菁鑫公司另找他人重新施工的工程量作为涉案《EPDM场地铺装合同》的工程量,再结合《EPDM场地铺装合同》中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来计算涉案《EPDM场地铺装合同》实际应产生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据此计算,涉案工程价款应为231720元(1931平方米*120元/平方米)。而依据查明事实可知,被上诉人菁鑫公司因上诉人力冠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重新施工而支出费用为331697元,上述两项差额为99977元,该数额应系因上诉人力冠公司违约,菁鑫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积极措施进而发生的实际损失,依法应由上诉人力冠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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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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