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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未完工,合同中途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利息应从何时起算?

工程价款系列之利息
 
Q:3.261工程未完工,合同中途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利息应从何时起算?

A: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27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裁判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825号
裁判观点:案涉工程款利息计算问题。案涉合同基于工程正常施工并竣工结算的情形对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但案涉工程因永和圣地公司未施工完毕即撤场,双方当事人未就案涉工程进行正常交接,亦未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故原审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应付工程款时间为永和圣地公司起诉之日,并判令欠付工程款利息从该日计付,于法有据,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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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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