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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能否在调解书中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255能否在调解书中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类物权性质,不能调解确认。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5条第1款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裁判案例(2021)陕0825民再4号
裁判观点关于原告诉请确认原告对被告废旧橡胶循环再利用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原审调解书中工程款及保证金均享有优先受偿权,虽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但与法律规定相悖,故该调解书依法应予以撤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现原告请求在其承建的工程范围评估价2156483.4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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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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