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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已经竣工验收的业绩,投标人明知某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仍作为其业绩参与投标,是否属弄虚作假

招投标系列之投标
 
Q:1.14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已经竣工验收的业绩,投标人明知某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仍作为其业绩参与投标,是否属于弄虚作假以骗取中标?

A: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以骗取中标,应予废标,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3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裁判案例:(2019)皖01行终59号
裁判观点: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案上诉人在案涉的投标中提供了大众路(东方大道-包公大道)工程监理作为其业绩之一,但其提供的《监理业务手册》“建设单位意见”栏仅加盖相关单位公章,并未署名日期,也未明确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公管局在向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李敏了解有关情况时,李敏也承认大众路工程项目未全部完工,未经竣工验收,2017年以来一直处于施工状态,上诉人仍在履行监理合同;2017年10月26日,公管局工作人员到大众路施工现场查看时,发现在上诉人监理合同范围内的道路人行道和机动车道部分路段沥青尚未摊铺。以上事实证明上诉人在参加涉案项目投标时,大众路(东方大道-包公大道)并未经过竣工验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业绩【《招标文件》“业绩要求”规定“已完成的(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外,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监理业务手册或竣工验收证明或总监信用手册或业主证明)】,而上诉人对此明知,但其仍然将此作为投标人业绩参与投标,确属弄虚作假以骗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公管局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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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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