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发包人明知存在挂靠情形,挂靠人可否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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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系列之适格原告
A:可以。发包人明知挂靠,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一)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裁判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
裁判观点: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挂靠关系不能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而认定陈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并驳回其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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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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