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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约定承担了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发包人还能否要求承包人承担因工程逾期竣工增加的监理费

工程价款系列之违约责任
 
Q:3.203承包人已经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约定承担了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发包人还能否要求承包人承担因工程逾期竣工增加的监理费用?

A:不能。违约金包括了承包人原因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除非发包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否则不可以再主张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裁判案例:(2021)苏06民终3325号
裁判观点:增加的监理费用,并未实际支付,则不能认定存在该项损失,且即使支付了增加的监理费用,承包人已就逾期竣工的违约行为承担了违约责任,发包人主张增加的监理费用应当纳入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范畴,发包人再次主张此项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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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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