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起诉前就工程价款及欠付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工程价款利息从什么时候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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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利息
A:双方对结算款项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利息从约定应付之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从结算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7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日。
裁判案例:(2020)苏民申3314号
裁判观点:关于利息起算时间问题。管某某与吴某之间就案涉工程的分包并未订立书面合同,双方就工程量、工程量计算方式、工程单价等均有异议,一、二审判决认定自2018年5月22日双方经调解形成会议纪要(信访局调解,时间在起诉之前。会议纪要中各方明确了价款总额、欠付金额等),就工程结算事宜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
欢迎大家就建设工程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提问,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施工总承包合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PPP、挂靠、转包、分包、签证/索赔、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价款优先受偿权、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工期鉴定、诉讼程序等实务问题,我们将逐个答复,并选取有代表性的问题在“建工一卡通”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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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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