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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咨询公司出具造价咨询意见,并在咨询意见上签章确认,一方能否反悔?

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
 
Q:3.181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咨询公司出具造价咨询意见,并在咨询意见上签章确认。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其能否以造价咨询机构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不具备资质为由主张该造价咨询意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A: 不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0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20号
裁判观点:一审诉讼中,南通二建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远通公司、南通二建又与德晖公司自行签订《造价咨询合同》,共同委托德晖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同时,南通二建向一审法院撤回了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因德晖公司是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企业,不具有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审核的资质等级,一审法院专门就此向远通公司、南通二建进行了释明,双方承诺不就德晖公司资质问题提异议。德晖公司出具案涉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双方在该报告的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该工程结算审定单,是双方在德晖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对案涉工程价款达成的结算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依此结算工程价款。在签订结算协议后,远通公司又出尔反尔,以德晖公司不具有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审核的资质等级为由,主张其出具的咨询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现远通公司上诉再次提出德晖公司不具备资质等级,其出具的咨询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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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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