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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挂靠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后,可否要求挂靠人全额赔偿?

工期系列之工期延误
 
Q:5.50挂靠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被挂靠人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后,可否要求挂靠人全额赔偿?

A: 被挂靠人可以向挂靠人追偿,但被挂靠人疏于管理、监督的,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工期延误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裁判案例:(2016)渝0104民初1249号
裁判观点:第三,实际产生的违约金574857.80元应当如何承担?钟某、李某与华升公司的挂靠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对此双方过错相当。但钟某、李某作为挂靠人及实际施工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不积极组织工人施工,尤其是钟某实际施工期间,领取工程进度款后不及时发放给其他具体施工人员,造成工地罢工,对于工期延误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70%的责任;华升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及承包方,在收取管理费后,未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导致工期延误,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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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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