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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提交给鉴定单位作为鉴定依据的材料,一方不认可真实性时,应如何处理?

司法鉴定鉴定依据
 
Q:8.4提交给鉴定单位作为鉴定依据的材料,一方不认可真实性时,应如何处理?

A:法院应对有争议的材料进行质证、认证,并明确该材料是否作为鉴定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40条第3款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年)第9条 下列事项,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法院予以明确:…(一)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合同、签证、函件、联系单等书证的真实性及其证据效力…(六)当事人在鉴定过程补充证据材料或者对证据材料有实质性异议需要重新质证认证的…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49号
裁判观点:贵州恒鑫公司在鉴定材料质证期间明确提出不认可竣工图,一审法院应当先对竣工图能否作为鉴定依据进行认证。一审法院未作出明确认证即将竣工图移送鉴定机构,程序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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