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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市政工程项目,承包人是否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系列之价款优先受偿权
 
Q:3.120市政工程项目,承包人是否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A:市政工程项目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不宜拍卖、折价,承包人不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59号
裁判观点:根据《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关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应当是指建筑工程的性质及其用途特殊,不适合以折价或者拍卖的规则加以转让。本案中,首先,新宁广场公共停车场综合改造项目系市政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其次,该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明瑞公司,因此该项目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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