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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工程价款未结算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进行转让是否有效?

工程价款系列之债权转让
 
Q:3.109工程价款未结算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进行转让是否有效?

A:有效,虽然债权最终金额尚不确定,但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关于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额不确定只影响债权转让数额。待标的额确定后,若债权转让金额在标的额之内的,受让人可如实向债务人主张,若债权转让金额超过标的额的,受让人可在标的额内向债务人主张,未能主张的部分可向让与人主张。
 
裁判案例:(2013)民申字第1483号
裁判观点:一建公司与飞通公司签订的各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一建公司履行了上述建设飞通广场一、二期工程的施工合同义务,取得了向飞通公司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一建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建工集团,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飞通公司。虽然一建公司转让债权时没有明确具体数额,但此时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亦经法院审理所确认。且我国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一建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故二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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