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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同一项目,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一份约定仲裁,一份约定诉讼,产生纠纷后,如何确定管辖?

诉讼程序系列之管辖
 
Q:7.23同一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分别约定了不同的履行事项,一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了仲裁,另一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了诉讼,产生纠纷后,如何确定管辖?

A:应根据请求事项所涉合同来确定管辖。
 
法律依据:《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裁判案例:(2019)皖17民特9号
裁判观点:2015年10月16日,恒泰公司与中晟公司签订《双方协议》,明确约定了仲裁。2015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出现纠纷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恒泰公司申请确认《双方协议》约定的仲裁无效。本院认为,《双方协议》主要涉及中晟公司代恒泰公司支付前期拖欠工程款和后续垫资接手工程建设,以及中晟公司应获得的利息和报酬、双方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就案涉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虽然从合同表面约定看,《双方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存在关联,但是可以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诉讼的约定,并不产生变更《双方协议》中有关仲裁约定的效果,《双方协议》的仲裁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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