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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房屋是否符合《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100承包人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房屋是否符合《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

A:符合。承包人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房屋,是通过协议折价抵偿的方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裁判观点:发包人欠付承包人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6830778元。双方于2013年7月1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以案涉位于“邑都上城”项目的13套房屋在内的共15套房屋作价7330778元抵偿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后双方就案涉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承包人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双方以案涉房屋折价抵偿欠付工程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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