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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结算协议后,能否请求撤销该结算协议?

工程价款系列结算
 
Q:3.86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结算协议后,能否请求撤销该结算协议?

A:可以,但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1月1日),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90日内行使。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裁判案例(2018)川11民终1440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发包人根据结算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中关于案涉三标段树根桩项目工程价款为6,005,476.06元的错误意见,与承包人进行了结算,最终签订了《结算复核调整表》,而本工程经鉴定确定该工程的价款为3,088,585.05元。故发包人签订《结算复核调整表》的错误表示并非其故意行为所致,结算审计单位的错误审计意见与发包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且错误的结算金额与实际的工程价款差异较大,该错误在交易上能认定为重大,符合重大误解的要件,发包人有权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对《结算复核调整表》中三标段树根桩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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