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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中途解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何时起算?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72施工合同中途解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何时起算?

A:自解除之日起算。但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中途解除时的付款时间,或者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的,应从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请求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建设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解除或终止履行,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按照以下方式确定:……(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自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起算;
 
裁判案例:(2020)赣民终158号
裁判观点:本案工程发包人志超公司并未对天工公司工程质量或者施工进度提出异议,但因发包人志超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无法继续施工,应当以终止履行之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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