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未考虑工期已经延误的情况,导致逾期交房产生违约金,承包人是否应承担该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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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系列之索赔
A:发包人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明知工期已经延误,仍按原计划与购房约定交房时间,产生的违约金属于扩大损失,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裁判案例:(2016)苏民终316号
裁判观点:发包人依《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及付款凭证,以证明承包人工期延误将导致赔偿购房户逾期交房违约金达8000余万元。但是,签订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涉案工程工期已经严重延误,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包人对于涉案工程的施工状况是明知的,也理应知晓涉案工程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工,但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对逾期交房的风险估计不足,仍按原计划预定时间向购房户允诺交房并约定高额逾期交房违约金,对于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发包人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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