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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非必须招标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存在多份施工合同时,是否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价款系列之结算
 
Q:3.69非必须招标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存在多份施工合同时,是否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A:非必须招标项目,且未经招投标程序的,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应当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裁判案例:(2020)苏11民终1654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双方前后签订了两份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并非法定的强制招投标项目,故非备案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涉案两份合同的价格存在差异,双方应当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华泰公司主张,涉案的219.05万元合同是为备案产生,双方签订的第一份166万元合同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实际履行的合同。眭某、郑某主张,双方在签订第一份合同后,因价格过低,经双方协商在考虑市场价格等因素基础上签订了第二份219.05万元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第二份备案合同的时间与第一份166万元合同的时间仅隔10天,发现合同价格过低导致难以履行,需重新协商价格的可能性较小。同时,涉案的备案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款支付等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的重要内容,均无具体约定。结合华泰公司的付款时间、益良公司的开票情况,以及双方因工程款纠纷在公安的处理情况等综合因素,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实际履行的合同系2009年10月6日签订的166万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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