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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能否和中小企业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价款系列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Q:3.67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能否和中小企业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A:可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虽然不得强制要求在与中小企业结算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施工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1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5条:“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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