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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建设工程领域,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工程款的,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应承担什么

工程价款系列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Q:3.62建设工程领域,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工程款的,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应承担什么后果?

A:①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②失信惩戒,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15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17条第3款:“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25条:“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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