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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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系列之未完工程
A: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按比例折算,即以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确定价款。
法律依据: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但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
典型案例:(2018)苏13民终5250号
裁判意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格采取固定总价方式,合同总造价为976.39万元。尼科建筑公司因惠亨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申请停工,未能完成工程施工,后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经鉴定,已完成工程占整个工程比例已达40%。尼科建筑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形,故本案不具备参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的条件,应当按比例折算工程价款。
提示:折算比例的确定,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虽然表述略有不同,但方法基本一致。但也有个别高院的指导意见认为,如果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在发包人的,则已完工程按定额及取费标准据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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