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拒绝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是否有权扣除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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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系列之质量保证金
A:有权扣除。但发包人必须证明①该质量缺陷是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②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通知了承包人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承包人收到通知拒绝修复,发包人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修复费用,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还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9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19)湘民再372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保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问题系因承包单位造成,也不能证明其已通知承包单位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责任,承包单位拒绝维修。这种情况下直接扣减承包单位的质保金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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