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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工程价款系列之任意解除权
 
Q3.55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A观点一:适用。理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建设工程合同准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承揽合同分则第268条和第287条,发包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
典型案例:(2014)锡民终字第1521号
 
观点二:不适用。理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已明确规定了发包人的法定解除权,赋予发包人任意解除权显然与立法逻辑相悖。
典型案例:(2015)昆民初字第2697号

我们认为:发包人不得准用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理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是标的大、履行周期长,且涉及大量建筑工人利益,若赋予发包人任意解除权,将导致浪费资源、建筑工人利益受损等不利影响;《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仅是对《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细化,也可以反推认为发包人不得准用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因此,发包人可以基于法定或约定情形解除合同,但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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