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是否还需要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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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系列之欠款利息
A:利息属法定孳息,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仍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五、自即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275号
裁判观点:未央办主张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不应支付利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由此可见,工程款的利息是法定孳息,即使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仍应支付欠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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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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