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工一卡通 >
【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是否还需要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合同效力系列欠款利息
 
Q:2.28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是否还需要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A:利息属法定孳息,即使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仍应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15号》:“五、自即日起,各银行应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定价基准。存量贷款的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275号
裁判观点:未央办主张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不应支付利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由此可见,工程款的利息是法定孳息,即使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仍应支付欠款利息。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是否还需要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建工一卡通】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是否还需要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建工一卡通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
13851620684
地址 :
南京市中山南路1号南京中心57层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