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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当事人约定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但政府审计迟延怎么办?

工程价款系列之政府审计
 
Q:3.27当事人约定以政府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但政府审计迟延怎么办?

A:非因承包人原因政府审计迟延的,承包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典型案例: (2018)川01民终13967号
裁判观点:案涉工程2011年8月28日即已竣工验收合格,报审至今仍未完成审计,已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对于未审计的原因,建设单位于一审中陈述系因“审计太多,需要排队审计,导致一直未审计完成”,故审计未完成系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的原因而未完成。综上,本院认为,鉴于建设单位并未证明系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审计至今未能完成,且建设单位亦已于施工单位报审的结算书中予以签章,故一审法院按照双方签章的送审结算价核定案涉工程款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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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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