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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款诉讼时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另案单独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18施工单位提起工程款诉讼时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另案单独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一并主张,也可以单独主张。但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否则优先权丧失。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典型案例:(2019)浙10民终930号
裁判观点: 2017年12月11日为被上诉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上诉人于2018年12月4日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并且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案涉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合格,故上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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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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