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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承包人可以通过发函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
 
Q:3.13承包人可以通过发函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A:是否可以通过发函形式主张优先受偿权,裁判规则不统一。广东省高院认可以发函方式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江苏省高院不认可以发函方式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要求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
 
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7条,……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承包人通过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认可其行使的效力。”
 
典型案例:(2018)苏02民终3230号
裁判观点: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抵偿欠付的工程款以诉讼或仲裁形式要求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均为合法有效的方式。中建八局在两次诉讼中均未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其以向灵山公司发函为由主张优先受偿权,不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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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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