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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卡通】未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是否导致中标无效

招投标系列之中标无效情形
 
Q:1.6未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是否导致中标无效? 

A: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果有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典型案例:(2017)辽02民终9272号
裁判观点:案涉工程在2012年1月18日中标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于2011年7月8日就案涉工程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案涉工程价款、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且达成协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55条的规定,案涉工程中标无效,备案的中标合同亦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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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连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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